各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相关精神,为进一步鼓励我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0日
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缴存职工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与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当年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行设定。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每月可调整一次,当月已经缴存的,次月调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无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归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通过“无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及银行通过按月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未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后可以补缴未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换前后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单位缴存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结合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执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未连续缴存,但累计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贷额度的60%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政策及其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缴存补贴标准及相关补贴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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